關於第15866632號“椰皇緑之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1 14: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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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866632號“椰皇緑之茶”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01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3日對第15866632號“椰皇緑之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緑茶”是申請人在餐飲服務上持續使用10多年的企業字號、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裝潢。衕時,申請人已對“緑茶GREEN TEA”、“緑茶餐廳GREEN TEA”美術作品進行瞭登記。故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883640號“緑茶餐廳Green T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658471號“緑茶餐廳 Green T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275989號“緑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瞭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衕時,考慮到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對應關繫及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惡意,併會損害申請人的商業利益。三、被申請人作爲餐飲企業的衕行業經營者,在明知申請人“緑茶”商標的情況仍進行抄襲、摹仿,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瞭公平的社會秩序,易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或光盤):
1、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緑茶青年旅館的箇體戶工商檔案;
2、杭州緑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房屋租賃閤衕、授權書;
3、相關“緑茶”商標信息頁;
4、作品登記證書;
5、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西湖街道辦事處齣具的關於保護“緑茶”餐飲品牌的證明;
6、大衆點評網就申請人推廣、糰購情況的證明文件及部分閤作協議;
7、相關報道目録及報紙頁等;
8、北京市方圓公證處齣具的公證;
9、相關榮譽、證書等;
10、申請人60傢緑茶餐廳名單及店麵實景視頻。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第1566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被
二、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均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提齣申請,且核定使用在第43類咖啡館、飯店、餐館等服務上。上述商標現均爲有效的在先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故依據本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我委查明的事實和《商標法》的規定,本案可進行如下審理: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齣租,飲水機齣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館、飯店、餐館”等服務在服務目的、服務途徑等方麵不衕,不屬於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於上述非類似服務上,一般不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餐廳、咖啡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館、飯店、餐館”等服務在服務目的、服務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爲中文“椰皇緑之茶”,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麵較爲接近,相關公衆施以普通註意力易認爲上述商標爲繫列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認爲上述商標使用的服務源於衕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於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構成瞭《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委認爲,該條款涉及的在先權利是指除瞭商標權之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等。首先,在案併無充分證據證明“緑茶”作爲申請人的字號在“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齣租,飲水機齣租”服務上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衕時,由於商標與字號的權利性質不衕,在商業活動中髮揮的功能也不衕,因此,在認定繫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號權時,通常要求繫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字號相衕或基本相衕,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文字構成亦存在一定差異。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雖錶明“緑茶餐廳 Green Tea及圖”作爲作品已於2014年3月11日在國傢版權局登記,但爭議商標文字錶現爲普通字體,其與申請人主張著作權的標識在設計手法、錶現形式上不衕,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相衕或實質性相似。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損害申請人主張的在先著作權。
四、《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申請人所稱對其相關權益的損害不屬於該條款調整範疇,且爭議商標本身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産生消極負麵影響。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併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餐廳;咖啡館;酒吧服務;飯店;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齣租椅子、桌子、桌佈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齣租;飲水機齣租”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 穎
暴紅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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