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142078號“SMARTFOG”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811號
申請人因第19142078號“SMARTFO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抽象臆造詞組,具有豐富的文化底蘊,作爲商標使用在第7類、第9類、第11類複審商品及第40類服務上不會使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申請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商標應予核準註冊。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在關於申請商標的駁迴通知書中,明確列明申請商標在第9類商品上除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外,還與第17611343號“SMARTFRO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006492號“SMARTFO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8405679號“SMARTLO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2406952號“SMARTLO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第11類商品上除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外,還與第12736983號“SMART FRO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5228295號“SMART FRO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我委認爲,第7類:申請商標由英文“SMARTFOG”構成,“SMART”可譯爲“敏捷的,靈敏的”,“FOG”可譯爲“霧”,其指定使用在第7類噴霧器(機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9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祘機程序(可下載軟件)、測量裝置、測量器械和儀器、空氣分析儀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測量儀器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字母組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均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衕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英文“SMARTFOG”構成,“SMART”可譯爲“敏捷的,靈敏的”,“FOG”可譯爲“霧”,其指定使用在第9類測量裝置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11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空氣除臭裝置、空氣冷卻裝置、空氣調節設備、風扇(空氣調節)、空氣調節裝置、氣體淨化裝置、空氣消毒器、潤濕空氣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五、六核定使用的空氣調節裝置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的文字及引證商標六相比較,在字母組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均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時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五、六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五、六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英文“SMARTFOG”構成,指定使用在第11類空氣調節設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40類:申請商標由英文“SMARTFOG”構成,“SMART”可譯爲“敏捷的,靈敏的”,“FOG”可譯爲“霧”,其指定使用在第40類空氣淨化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7類、第9類、第11類複審商品,第40類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鬍朋娟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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