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473238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2 06: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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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473238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765號
申請人因第1947323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引證的第9208337號“吉野傢 YOSHINOY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食物保溫容器商品上的註冊被我委以商評字[2017]第0000048254號無效宣告裁定書予以無效宣告,在水晶工藝品商品上的註冊被商標局以商標撤三字[2017]第W012133號決定予以撤銷,該無效宣告裁定及撤銷決定均已生效。引證商標已屬無效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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