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42552號“RED ELEPHANT”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776號
申請人因第20042552號“RED ELEPHAN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引證的第7094668號“紅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256683號“紅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均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商標局分彆以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8453號決定、商標撤三字[2017]第W015039號決定予以撤銷,上述撤銷決定均已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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