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50713號“迴傢喫麵”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65號
申請人因第20950713號“迴傢喫麵”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其構詞方式併非日常用語,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显著性。二、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显著性增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已有其他與本案類似商標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舉證商標信息查詢檔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迴傢喫麵”屬於普通日常用語,指定使用在麵條等全部複審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可註冊性。
另,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核準註冊的商標與本案情況不衕,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事實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欣瑤
王超
黃許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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