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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80126號“royana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12 07:18:43    0670網絡整理    289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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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80126號“royana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14號

   

  

申請人:諾雅那傢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梵今知識産權代理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0680126號“royana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7185834號“蘿剋珊娜ROXANA”商標、第6202504號“諾雅尼ROYAN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所有人與申請人爲關聯公司,引證商標二不能作爲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使用圖片;商標設計理念;聲明。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其與引證商標二所有人籤署的聲明原件中明確錶示,引證商標二所有人衕意申請商標與該引證商標共存。我委認爲,又鑒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錶現形式、字母構成、呼叫上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閆潔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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