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506119號“綵雲優品CAI YUN YOU
PI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764號
申請人因第18506119號“綵雲優品CAI YUN YOU PI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321066號“綵雲caiyu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155548號“綵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726589號“綵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4342732號“歐卡萊 OCELA HOUSEWAR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傢具;塑料包裝容器;木製或塑料製招牌;食品用塑料裝飾品;軟墊;窗簾環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18188030號“綵雲優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已被我委駁回覆審決定予以駁迴,該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僅針對傢具;塑料包裝容器;木製或塑料製招牌;食品用塑料裝飾品;軟墊;窗簾環商品進行複審,因此,我委對其餘複審商品不再予以評述。
申請商標“綵雲優品CAI YUN YOU PIN及圖”與引證商標五“歐卡萊 OCELA HOUSEWARE及圖”整體區彆較爲明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的文字識彆部分“綵雲優品CAI YUN YOU PIN”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中的“綵雲”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傢具;塑料包裝容器;木製或塑料製招牌;食品用塑料裝飾品;軟墊;窗簾環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傢具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衕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傢具;塑料包裝容器;木製或塑料製招牌;食品用塑料裝飾品;軟墊;窗簾環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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