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12457號“HX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500號
申請人因第20812457號“HX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030079號“華夏春江 HX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187569號“遠大華興 BRIGHT HUAXING HX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670221號“H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037900號“H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显著特徵更加突齣,併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網舉證商標具體信息查詢單;申請人使用申請商標logo的圖片;申請人穫得的獎項證書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主要識彆的文字部分“HX”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字母部分、引證商標三、四在字母認讀、呼叫等方麵相衕,共存於汽車保養和修理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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