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112467號“好朋友”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1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1日對第11112467號“好朋友”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食品行業內的知名企業,“旺旺”、“旺仔”是申請人獨創併在先註冊、長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小朋友”爲“旺仔”品牌的衕義註冊(娃娃圖形),衕樣承載著“旺仔”品牌的知名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43063號“小朋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23463號“小朋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檔案信息;
2、聯閤使用商標聲明及授權公司一覽錶;
3、被授權企業及“旺仔”、“旺旺”等商標所穫榮譽、資質;
4、相關裁定書;
5、廣告投放記録。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首字讀音、字形、整體含義上有明顯區彆,不構成近似商標,未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刻意抄襲、模仿,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二、引證商標“小朋友”併不是申請人獨創、具有知名度或显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與其獨創的“旺旺”、“旺仔”、娃娃圖形無明確關繫。三、被申請人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