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20758號“中科盈江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3 1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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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20758號“中科盈江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84號
申請人因第20820758號“中科盈江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名稱一部分,雖然含有“盈江”,但是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且申請商標還包含有其他显著特徵的獨立要素,完全具備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不會導緻消費者誤認。其他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穫準註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的“盈江”爲雲南省縣級行政區劃名稱,且申請商標整體併未形成強於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敏
張 靜
姚曉東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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