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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5641536號“TAIDE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3 13:58:08    0670網絡整理    265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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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5641536號“TAIDE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206號

   

  

申請人:廣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華進聯閤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颱電實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18日對第5641536號“TAIDE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國內著名企業,“颱電”繫列商標是其使用在先併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爭議商標與其在髮音及實際使用等方麵高度近似,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極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二、申請人是國內知名的經營IT、電子産品的企業,“颱電”繫列商標爲申請人獨創設計的商標標識,在相關公衆當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明顯是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惡意摹仿,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牠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已註冊的第1792662號“颱電 TECLAS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四、申請人的“颱電 TECLAST及圖”商標榮穫廣州市著名商標及廣東省著名商標獎項,已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颱電 TECLAST及圖”商標的複製和摹仿,侵犯瞭申請人的商標權益。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引證商標檔案;
  2、申請人的“颱電”繫列産品的部分榮譽證明;
  3、申請人“颱電”商標被認定爲廣東省、廣州市著名商標的證書;
  4、申請人2002年至2013年的媒體宣傳廣告閤衕;
  5、申請人媒體宣傳廣告;
  6、申請人在全國各地的銷售櫃颱圖片;
  7、申請人“颱電”繫列産品在東京、淘寶、太平洋、中關村等網站上的排名情況;
  8、申請人註冊商標檔案;
  9、被申請人第1141482號商標檔案;
  10、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齣的(2009)高行終字第581號行政判決書;
  1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齣的(2015)3692號行政判決書;
  12、商評委作齣的商評字【2017】第74號關於第12268211A號“颱電 TECLAST”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TAIDEN”、“颱電”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併最早作爲商標、商號使用。二、被申請人“TAIDEN”商標以及其他繫列商標經申請人企業長期大量的使用、宣傳,爲中國大陸相關公衆廣爲知曉併享有較高聲譽,知名度極高。三、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構成對他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惡意搶註等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應不予成立。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具有實際來源和正當性,是結閤在先字號權利“颱電”演繹而來的商標,也是對在先註冊商標“TAIDEN”的延伸保護,在註冊類彆相衕,僅産品保護範圍擴大的前提下,爲加大商標保護力度而申請註冊的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具有正當性,併不存在申請人所謂的抄襲、複製或搭便車的情形。五、申請人其他主張,均缺乏事實依據,亦應不予成立。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行業協會齣具的“颱電 TAIDEN”排名證明;
  2、2016年11月30日,國傢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註冊併使用在“麥剋風、揚聲器、音響、視像電話”商品上的“TAIDEN”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的決定書;
  3、第1792662號“颱電”商標轉讓廣州市天想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商事登記基本信息;
  4、商評委相關裁定、法院相關判決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所提質證意見與前述複審的主要理由基本一緻,併認爲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均不能成立。
  申請人曏我委補充提交瞭商標網檢索包含“颱電”二字的商標的記録作爲質證證據。
  2017年9月18日,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口頭審理申請書。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06年9月30日提齣註冊申請,商標爲“TAIDEN”,2009年8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纜等商品上,該商標有效專用期至2019年8月20日。
  2、引證商標由廣州天想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於2001年5月25日提齣註冊申請,商標爲“颱電 TECLAST及圖”,2002年6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祘機等商品上。2006年10月28日,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廣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該商標經續展註冊,有效專用期至2022年6月20日。該商標現處於無效宣告中。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等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事實清楚,書麵材料足以查明案件事實,故我委對本案進行書麵審理卽可,無需進行口頭審理。
  本案爭議商標的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故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本案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實體問題則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修改前《商標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亦已體現在修改前《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故本案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審理。因此,結閤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爲: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否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曏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和修改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爲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衕或者近似”。本案中,爭議商標註冊日爲2009年8月21日,申請人提齣無效宣告日期爲2017年1月18日,已經超過五年時間限製,故申請人提齣爭議商標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馳名商標的認定需要綜閤考慮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及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録等因素。在非類似商品上擴大對已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應以存在混淆、誤導的可能性爲前提。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形成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期,或未顯示引證商標,或爲自製證據,證明力較弱,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之前已達到馳名程度,衕時,爭議商標“TAIDEN”與引證商標“颱電 TECLAST及圖”有所差異,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繫對引證商標的複製和摹仿。綜閤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
  第三,爭議商標“TAIDENl”本身併沒有誇大宣傳併帶有欺騙性的,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的此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第四,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爲,是指申請商標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採取瞭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亦不予支持。另外,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爲程序性條款,鑒於上述我委已適用修改前《商標法》實體條款予以評述,故在此不再贅述。
  申請人其他理由與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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