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5045310號“魯特LUTE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3 13: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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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5045310號“魯特LUTE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51號
申請人於2017年3月30日對第5045310號“魯特LUTE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關繫,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惡意搶註。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等法律之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爭議商標檔案作爲主要證據。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齣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依據當事人理由、事實和請求,我委現對焦點問題作如下歸納及審理。
首先,《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
及於本案,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爲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繫人,亦無證據顯示爭議商標是其在先使用併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此外,申請人提齣無效宣告的時間爲2017年3月30日,距爭議商標核準註冊之日2008年10月28日已超齣五年時限。因此,申請人以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爲由所提無效宣告申請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併無充分證據顯示爭議商標在申請註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認定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最後,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的其牠主張超齣本案的審理範圍。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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