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870375號“麥樂氏”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3 14: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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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70375號“麥樂氏”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54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3日對第13870375號“麥樂氏”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三張光盤作爲主要證據,其內容爲:
1、經公證的申請人大事記;
2、申請人在中國企業貢獻報告及相關檢索報告;
3、申請人公司背景及中國髮展、人力資源、供應商網絡、産品、物流中心等的介紹資料;
4、申請人網站上有關麥當勞餐廳的地址和聯繫方式以及網上訂餐服務等資料;
5、申請人在《財富》雜誌世界500強排名情況檢索報告以及相關榜單;
6、申請人的相關排名資料,部分經過公證;
7、梅花網齣具的證明書、營業執照以及經公證的申請人電視廣告、網絡廣告、戶外廣告;
8、相關産品宣傳材料和廣告材料以及申請人、“麥當勞”等的報道資料,部分經過公證;
9、申請人的榮譽資料;
10、“麥當勞”、“McDonald's”等的百度、搜狗等網絡搜索結果頁;
11、相關行政裁定書、域名爭議裁決等;
12、有關“麥”字頭商標産品介紹以及相關店鋪、商品、宣傳資料等;
13、“麥樂鷄”等“麥”字頭商標的註冊信息、檔案以及許可閤衕備案通知書;
14、有關“麥樂鷄”的歷史網頁、宣傳海報、優惠券、報道、搜索結果、廣告等的材料;
15、維基百科、百度百科、互動百科關於“麥樂送”商標的詞條;
16、“麥樂送”、“McDelivery”商標的註冊信息、檔案以及相關許可閤衕備案書、歷史網頁、宣傳海報、點餐單、門店、搜索結果、媒體報道、廣告等資料;
17、(2013)京中信內經證字第37502號公證書;
18、“麥樂酷”收録爲詞條信息以及“麥樂酷”的相關廣告材料、廣告監測報告、媒體報道、檢索結果等資料;
19、申請人推齣“麥樂蝦”、“麥樂茶點”等産品和活動的中文媒體報道;
20、國傢圖書館以“麥樂”爲關鍵詞進行搜索的結果;
21、申請人餐廳提供茶和奶茶飲品的截圖;
22、被申請人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以及相關註冊商標列錶。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二、引證商標一至十九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被初步審定併公告、穫準註冊或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第30類、第32類、第39類、第42類、第43類傢禽肉製食品、茶、無酒精飲料、貨物遞送、餐館、餐館服務等商品或服務上。上述商標現均爲申請人所有,且均在專用權期限內。
三、除本案爭議商標外,本案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瞭“麥可親”、“益貝力”等商標。
以上事實由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四、2004年,商標局在商標異字(2004)第00820號等裁定書中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申請人的“McDonald's及M圖形”商標相應的保護。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1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標法》中有所體現,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予以審理。《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爲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故依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我委查明的事實和《商標法》的規定,本案可從以下幾箇方麵進行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五、引證商標七、引證商標十七、引證商標十八、引證商標十九是否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十九的申請日期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但穫得初步審定併公告的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日期,故本案衕時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審理。
其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五、七核定使用的蜜餞、餐館、貨物遞送等商品/服務在消費途徑、消費對象等方麵不衕,不屬於類似商品/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五、七共存於上述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一般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商品與引證商標十七、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商品。本案中,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2、3可知,
二、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至十六爲馳名商標,併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我委認爲,綜閤申請人提交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雖然能夠證明申請人的商標在相關公衆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引證商標一至十六已經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加之,在判斷雙方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上已考慮瞭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且申請人商標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穫得充分保護。故針對申請人的此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委認爲,鑒於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似的商品上已註冊瞭相關引證商標,且前述已就商標近似性問題作齣認定,併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給予其保護,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另,申請人又未明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其除商標權之外的其他何種在先權利併就此舉證。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亦不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情形。因此,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爲。本案中,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存在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閤法權益的行爲,故申請人依此條款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主張。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用於指定的茶商品上,併不存在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作瞭超齣固有程度的錶示,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産生錯誤的認識。衕時,《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麵的影響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爭議商標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麵影響的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故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的其他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聰
苑雪梅
趙齊朝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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