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46092號“鎌倉MAKER'S SHIRT”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3 1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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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46092號“鎌倉MAKER'S SHIRT”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60號
申請人因第20946092號“鎌倉MAKER'S SHIR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中的“鐮倉”可指日本鐮倉時代,該含義強於作爲地名使用的含義,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請商標設計有彆於普通文字商標,具有很強的設計感和獨創性。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大量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瞭對應關繫。申請商標已在多箇國傢取得註冊。申請商標整體具有显著特徵,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鎌倉”位於日本神奈川縣,爲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且申請商標整體亦未形成有彆於地名的明確含義,不能作爲商標使用和註冊。申請商標中的“MAKER'S SHIRT”含義爲中國公衆所熟知,卽“製造者”、“襯衫”等,將該商標用於襯衫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費者作爲商標加以識彆,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申請商標的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足以具有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及具有瞭显著性。依據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穫準註冊之情形與本案不衕,不能作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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