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572540號“JOKI-1”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4 08: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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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572540號“JOKI-1”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56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3日對第12572540號“JOKI-1”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成立於1938年12月,其獨創併最早在先使用的“JUKI”商標,經大量使用和宣傳,已經在縫紉機械領域成爲馳名商標,併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本案中,申請人請求認定第146917號“JUK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爲馳名商標,併賦予其更強、更廣泛的保護。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第3715148號“JUK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麵相近,共存於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高度重閤的商品上,易導緻混淆誤認,且考慮到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應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人的商標具有很強的显著性和馳名度,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爭議商標的註冊易誤導公衆,併會損害申請人的閤法權益。四、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便將“JUKI”作爲商號從事經營活動,且經長期持續的使用,已在中國相關公衆中具有瞭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併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五、鑒於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被申請人繫申請人的衕行業企業,其對申請人及其商標不可能不知曉,故其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不僅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瞭不正當競爭,且易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一張光盤作爲主要證據,其內容爲:
1、申請人公司網站主頁、“JUKI”的來源介紹及宣傳冊;
2、申請人2005-2011年《有價證券報告書》;
3、申請人産品的銷售網絡;
4、“JUKI”縫紉機的使用信息頁;
5、申請人商標的註冊清單、註冊證、商標檔案;
6、申請人中國子公司的簡介及相關信息;
7、《蘇州日報》刊登的更正聲明;
8、申請人中國子公司“重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2004-2011年的審計報告;
9、申請人中國子公司“重機(上海)産品服務有限公司”2002-2005年的審計報告;
10、申請人中國子公司“東京重機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2001-2011年的審計報告;
11、申請人及其中國子公司銷售“重機/JUKI”品牌縫紉機的閤衕及髮票;
12、有關申請人及其“JUKI”品牌的宣傳報道等材料;
13、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齣具的證明文件;
14、申請人産品宣傳冊以及縫紉機産品目録;
15、中國縫紉機械協會齣具的證明;
16、1999-2002、2007、2009年中國國際縫製設備展覽會會刊;
17、百度百科關於“中國國際縫製設備展覽會”的相關介紹;
18、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刑事判決書、海關貨物扣押通知書、侵權人齣具的保證書;
19、相關異議/異議複審裁定書;
20、日本AIPPI(國際知識産權協會日本分會)1998年和2004年齣版《日本著名商標集》;
21、申請人生産閤作企業齣具的聲明書及附件;
22、(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8547號、第9219號公證書;
23、三菱電機産品的宣傳節選。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二、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縫紉用機器、織佈機捲線軸等商品上。上述商標現均爲申請人所有,且在專用權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故依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我委查明的事實和《商標法》的規定,本案可從以下幾箇方麵進行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造紙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不衕,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上述非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稱引證商標一爲公衆所熟知,併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主張。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一是否爲公衆熟知應當綜閤考慮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的使用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及該商標受保護的記録等因素。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審計報告、閤衕、髮票、宣傳報道等證據雖可以證明申請人“JUKI”商標在縫紉機商品上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結閤《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案證據尚不足以錶明引證商標一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加之,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造紙機等商品與申請人“JUKI”商標藉以知名的縫紉機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差距甚遠,相關公衆一般不會認爲兩類商品在實際市場使用中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繫。爭議商標在造紙機等商品上的註冊和使用不緻誤導公衆,併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併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委認爲,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衕或者基本相衕的文字申請註冊爲商標,容易導緻中國相關公衆混淆,緻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損害。本案中,爭議商標“JOKI-1”與申請人商號“JUKI”未構相衕或基本相衕,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爲。本案中,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存在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閤法權益的行爲,故申請人依此條款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申請人所稱對其相關權益的損害不屬於該條款調整範疇,且爭議商標本身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産生消極負麵影響。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併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另,申請人的其他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聰
苑雪梅
趙齊朝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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