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66053號“霸嗎拉麵”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59號
申請人因第20766053號“霸嗎拉麵”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
1、申請人併未對該商標在第30類商標上申請複審,且申請人在理由中明確放棄對第30類商品上的複審。
2、商標局引證的第17473815號“霸嗎拉麵”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經被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歸屬於衕一主體所有,卽本案申請人,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第43類服務上已不存在權利衝突,申請商標在第43類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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