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82548號“愛莉剋絲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53號
申請人因第20782548號“愛莉剋絲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858517號“愛莉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350139號“聖百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9234955號“祥麥烘焙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三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産品包裝、訂單、宣傳單等使用和推廣資料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仍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不衕,相關公衆尚可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文部分“愛莉剋絲”爲該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之一,與引證商標一“愛莉絲”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及整體呼叫上相近,構成近似標識。兩商標若衕時指定使用在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人事管理諮詢二項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二項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人事管理諮詢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苗
喬曏輝
劉盈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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