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55899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4 0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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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55899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55號
申請人因第2095589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994863號“中芯數碼城E-CEN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703782號“易數EES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020491號“中銀易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91712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8008315A號“易天集糰YITIAN GROUP CO.LT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058966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和第9292107號“易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一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保險信息、經紀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保險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保險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經紀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擔保等服務,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經紀等服務以及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保險等服務屬於相衕或者類似服務。雖然申請人稱申請商標爲圖形商標,但是易被消費者認讀爲“易”。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五的显著識彆部分之一,引證商標三經藝術化的“易”,引證商標四、六,引證商標七中的“易”在文字呼叫上相衕。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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