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344757號“UNIKE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4 0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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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344757號“UNIKE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53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4日對第13344757號“UNIKE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IKEA”、“宜傢”商標在中國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宜傢”與“IKEA”已建立唯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777504號“IKE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77094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788287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753896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6788264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國際註冊第926155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75291號“IKE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777095號“宜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5782292號“宜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6788164號“宜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8055845號“宜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5782277號“宜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的“IKEA”、“宜傢”繫列商標是傢具及傢居用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在傢具及傢居用品相關商品和服務上的馳名商標權益。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IKEA”、“宜傢”商號近似,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四、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質量或來源産生誤認。五、爭議商標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其註冊有害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容易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見光盤):
1、申請人的企業登記資料;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齣的判決書;
3、《關於“宜傢/IKEA”商標屬於馳名商標的説明》、《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
4、關於宜傢公司的髮展歷史、經營理念等介紹資料;
5、申請人的商標註冊資料;
6、Interbrand網頁截圖、新華網上刊登的《Brandchannel》調查結果;
7、《宜傢傢居指南》;
8、宜傢商場的外牆、購物車、商品標籤等照片;
9、宜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及宜傢公司特許經營商的營業執照;
10、宜傢的特許經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11、IKEA(宜傢傢居)新浪微博及微信官方號截圖;
12、宜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齣具的營銷數據調取證明函;
13、“IKEA/宜傢”傢居宣傳冊派髮、投放、廣告製作、商業活動閤衕樣本及部分髮票、平麵廣告樣本等宣傳使用材料;
14、國傢圖書館關於“IKEA”、“宜傢”的檢索報告;
15、宜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及宜傢公司特許經營商的穫獎資料;
16、相關裁定書、域名案件判決書及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判決書、侵權貨物情況告知書等“IKEA/宜傢”商標受保護資料;
17、《中國口岸年鑒》(2012年版及2013年版);
18、其他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八、九、十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穫準註冊,引證商標六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穫得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分彆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業;商業場所搬遷;商業管理諮詢;辦公事務;尋找贊助;人事管理諮詢”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前述引證商標均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七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傢具;床”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七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4、引證商標十一、十二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5年2月13日、2014年5月6日穫得初步審定公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35類“文秘;會計”等服務、第20類“傢具(包括花園和辦公室傢具);傢具門”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十一、十二均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評審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提齣評審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之情形。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從而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首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市場營銷;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七、十二核定使用的“傢具;傢具門”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七、十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爭議商標爲文字商標“UNIKEA”,引證商標一爲文字商標“IKEA”,引證商標二至六由文字“IKEA”及圖形組成,爭議商標文字“UNIKEA”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至六的文字“IKEA”,上述商標均含有“IKEA”四箇字母,在呼叫、字母構成、外觀等方麵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八至十一均爲文字商標“宜傢”,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中文“宜傢”和英文“IKEA”經過宣傳使用在相關公衆中已形成對應關繫,故爭議商標英文“UNIKEA”與引證商標八至十一“宜傢”所對應的英文“IKEA”在呼叫、字母構成、外觀等方麵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八至十一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市場營銷;廣告;尋找贊助;會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廣告業;尋找贊助;進齣口代理;會計”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若與前述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爭議商標所標示的服務源自申請人,或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從而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鑒於申請人在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已有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關於焦點問題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及其集糰在中國的“宜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宜傢傢居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使用的商號尚未達到相衕或者基本相衕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此外,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情形。爭議商標旣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也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繫被申請人採取曏商標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申請書件等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或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申請人援引上述條款認爲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之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李釗
張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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