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63488號“WO LIAN WL”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4 1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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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63488號“WO LIAN WL”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97號
申請人因第21063488號“WO LIAN W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引證的第14049475號“Wuli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显著差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經與申請人建立瞭唯一對應關繫。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使用閤衕。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牆磚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建築用非金屬磚瓦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獨立显著認讀部分“WO LIAN”與引證商標“Wulian”僅相差一箇英文字母,兩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及外觀等方麵相近,且申請商標併無固定含義可與引證商標以資區分,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在前述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通過使用已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張博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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