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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234666號“尹頓EATU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4 10:48:18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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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234666號“尹頓EATU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42號

   

  

申請人:伊頓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如陽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美國尹頓(集糰)石油公司
  委託代理人:山東韆慧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06日對第13234666號“尹頓EATU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全球領先的多元化工業産品製造商,對“伊頓”/“EATON”商標和商號享有在先權利。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321051號“伊頓”和第8777842、6450727、11422622、4620175、166673、9258881、708034號“EATON”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伊頓”/“EATON”商標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已成爲業內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極易誤導消費者。三、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對“伊頓”和“EATON”文字享有的在先商號權。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極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五、申請人“伊頓”/“EATON”商標和商號在中國大陸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事實在其他商標案件中已得到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商標註冊資料;
  2、申請人相關商標行政裁定、決定書;
  3、申請人企業介紹資料;
  4、申請人中國子公司的營業執照;
  5、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關於認定伊頓(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爲亞太地區總部的批複函;
  6、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媒體報道、廣告宣傳等資料;
  7、申請人商標及商號使用協議;
  8、經公證的以“EATON電氣産品”、“伊頓 電氣産品”、“EATON 液壓”、“伊頓 液壓”、“EATON 車輛”、“伊頓 車輛”作爲關鍵詞在百度和360等搜索引擎上進行搜索的部分搜索結果、中文網頁;
  9、百度百科對“潤滑劑”、“切削油”、“乳化油”和“機械”等詞條進行解釋的頁麵;
  10、自知網下載的相關文章;
  11、其他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在文字讀音、含義上皆存在明顯的區彆,未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未侵犯和損害申請人的商標權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伊頓”或者“EATON”商標的知名度已達到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註冊是閤法的商標註冊行爲,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的字號,被申請人依據其在先字號權申請註冊商標,是對其字號權進行的註冊保護,其註冊使用行爲完全是善意的。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本身未構成近似,且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與申請人實際經營範圍未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爭議商標的註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綜上,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請求駁迴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申請,維護被申請人的閤法權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商標檔案複印件。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寄送至申請人,申請人除重申瞭申請理由中的主要觀點外,又補充瞭以下質證意見: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9月12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該商標歷經異議準予註冊,註冊公告於2016年5月14日刊登在第1503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類“潤滑油;潤滑劑”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三、四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分彆於2013年11月13日、2014年3月6日、2013年11月6日穫得初步審定公告,前述引證商標的註冊申請時間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初步審定公告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分彆核定使用在第4類“液壓油;潤滑劑”等商品、第7類“農業機械;印刷機器”等商品、第12類“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自行車”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三、四均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二、五、六、七、八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穫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7類“閥(機器零件);非陸地車輛動力裝置”等商品、第12類“陸地車輛用離閤器;用於車輛的內燃機及零件;航空器;汽車用液壓馬達和元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五、六、七、八均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均爲總則性條款,其宗旨已體現在相關實體條款之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進行審理。根據查明事實2,申請人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主張應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調整範圍,本案將申請人該項主張歸納至《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予以審理。則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之情形。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從而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首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潤滑油;工業用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至八核定使用的“閥(機器零件);農業機械;自行車;陸地車輛用離閤器;用於車輛的內燃機及零件;航空器;汽車用液壓馬達和元件”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八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爭議商標显著認讀漢字“尹頓”與引證商標一漢字“伊頓”尾字相衕,首字字形相近,兩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視覺印象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潤滑油;潤滑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液壓油;潤滑劑”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鑒於申請人在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一,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關於焦點問題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將“伊頓”、“EATON”作爲商號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潤滑油;潤滑脂”等商品相衕或類似商品所屬行業內宣傳使用併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此外,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情形。爭議商標旣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也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繫被申請人採取曏商標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申請書件等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或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申請人援引上述條款認爲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之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李釗
張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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