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693859號“WIFI管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71號
申請人因第19693859號“WIFI管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179220號“WIFI.CO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務上,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
經審理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經駁回覆審程序已被駁迴註冊,我委作齣的駁回覆審決定書已生效。
我委認爲,“WIFI管傢”指定使用在光纖通訊等服務上,相關公衆易理解爲服務的內容,而非將其當作商標加以識彆,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輝
劉洲東
陳卓婭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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