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96342號“大米科技”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68號
申請人因第20996342號“大米科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754176號“大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麵存在一定區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已被他人提齣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穫準註冊,根據審查一緻性的原則,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的“科技”文字用在第35類市場營銷等服務上显著性較弱,因此,“大米”應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其與引證商標“大米”文字相衕。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5類市場營銷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市場營銷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稱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衕時,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影
王繼連
陳亮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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