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48902號“海裡仙HAILIXIA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37號
申請人因第21048902號“海裡仙HAILIXI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646430號“海裡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384088號“海臻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625552號“錦遊漁業JINYOUYUY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40249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7274289號“鑫達興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8230301號“親水百玫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海裡仙”及其漢語拚音“HAILIXIAN”和圖形組成,其中“海裡仙”爲其显著標識之一,該文字與引證商標一“海裡鮮”文字相比較,僅一尾字不衕,其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1類樹木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1類樹木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海裡仙HAILIXIAN及圖”與引證商標二“海臻寶及圖”、引證商標三“錦遊漁業JINYOUYUYE及圖”、引證商標四圖形、引證商標五“鑫達興及圖”、引證商標六“親水百玫及圖”相比較,其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麵區彆明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六分彆註冊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六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稱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衕時,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影
王繼連
陳亮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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