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543804號“打地鼠”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5 1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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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543804號“打地鼠”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44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09日對第17543804號“打地鼠”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爲純中文“打地鼠”,衆所週知,“打地鼠”是一款休閒遊戲,一款普通的娛樂玩具,其註冊使用在第28類遊戲玩具商品上,僅錶示瞭商品的通用名稱以及功能、用途等,缺乏显著特徵。二、申請人擁有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且申請人擁有外觀設計專利的遊戲機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響。故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使用在與申請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商品相衕或相近的商品上,不僅屬於惡意搶註他人商標,且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瞭不正當競爭,擾亂瞭社會經濟秩序,併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百度百科“打地鼠”詞義解釋;
2、相關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以及外觀設計圖片、郭樹忠的身份證信息頁、申請人營業執照;
3、打地鼠遊戲機外包裝圖片;
4、打地鼠玩具的銷售網頁;
5、申請人的産品質量認證證書以及相關産品認證試驗報告、安全監督抽樣試驗報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爲被申請人獨創,經被申請人的大量宣傳已與被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併非通用名稱,且申請人併無任何證據證明“打地鼠”屬於通用名稱以及爭議商標的註冊會造成混淆,併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二、商標與專利歸屬不衕的法律管轄,且申請人所擁有的是外觀專利,與“打地鼠”名稱本身無關。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綜上,被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法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相關訂單截圖以及網站信息(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二、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可知,申請人的法定代錶人爲郭樹忠,郭樹忠爲打地鼠遊戲機等産品的外觀設計設計人和專利權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依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我委查明的事實和《商標法》的規定,本案可從以下幾箇方麵進行審理: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之規定。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由中文“打地鼠”構成,其爲一款小遊戲,玩法簡單,隻要地鼠從一箇箇地洞中探齣腦袋,就可拍打地鼠,力求一次一箇準。對於上述説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可予以佐證,併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等中涉及的産品名稱標註爲“打地鼠遊戲機”,併附圖及簡要説明該産品是一種玩具,用於兒童玩耍等,證據5錶明申請人的視頻玩具/音樂玩具繫列(打地鼠遊戲玩具)産品符閤強製性産品認證實施規則,且廣東産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已對該産品齣具瞭國傢強製性産品認證試驗報告。基於上述評述,爭議商標使用在玩具、智能玩具、遊戲機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理解爲僅錶明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積木(玩具)、棊等其餘商品上或易使相關公衆將之與打地鼠遊戲/玩具相聯繫,併認爲其直接錶示瞭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或不易被作爲商標進行識彆,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
二、申請人稱其享有外觀設計的産品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請人繫對他人商標的搶註。我委認爲,對於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審理。本案中,首先,據我委審理查明二及證據2可知,申請人所述其在先取得的外觀設計中,“打地鼠”僅爲産品名稱的組成部分,且該設計還包括産品式樣和圖畵。根據外觀設計專利權整體保護原則,不能因外觀設計的名稱中含有“打地鼠”文字卽認定爭議商標與該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其次,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大部分屬於對申請人商品特點等的描述,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故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搶先註冊申請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爲。本案中,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存在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閤法權益的行爲,故申請人依此條款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産生不良影響併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等規定的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和證據予以支持,而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聰
苑雪梅
趙齊朝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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