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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757029號“SNSMC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5 10:14:39    0670網絡整理    259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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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757029號“SNSMC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01號

   

  

申請人:SMC株式會社
  委託代理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廊坊市淦泰商貿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廊坊市律誠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3757029號“SNSMC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SMC”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显著性,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第942270號“SM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707249號“SM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已達到瞭馳名的程度,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目的是爲瞭盜用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商譽,以穫得不正當利益。“SMC”繫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商號,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衆多與本案類似情形的商標均未穫準註冊或被宣告無效。被申請人惡意註冊爭議商標的目的在於進行不正當競爭,爭議商標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我委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爲複印件或光盤證據):
  1、商標檔案;
  2、申請人及其子公司簡介;
  3、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引證商標所涉産品相關廣告宣傳、銷售等證據;
  5、SMC中國公司審計報告;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申請人主張其商標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在案案例及相關裁定書;
  8、在先案例及相關決定書、裁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文字內容等方麵均不衕,二者差彆显著,未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獨創,其註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併未損害任何人的權利,亦不構成對他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註。綜上,被申請人請求我委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據提交瞭相應質證意見。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2月18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7類液壓機、工業打標機、液壓泵、液壓閥、調壓閥、電磁閥等商品上,其在工業打標機、液壓泵、液壓閥、調壓閥、電磁閥商品上被初步審定後,被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10月21日決定異議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2017年4月5日,爭議商標被本案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申請人在本案中引證瞭其名下核定使用在第7類氣動和液壓閥、閥(機器零件)、氟樹脂工藝用泵等商品上的引證商標一、二作爲本案引證商標,上述引證商標的的穫準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期。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一條爲原則性條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繫程序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本案中,依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提交的證據、我委查明的事實和《商標法》的規定,我委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可歸納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的文字部分“SNSMC”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的文字部分“SMC”,且未形成明顯有彆的特定含義,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液壓泵、液壓閥、調壓閥、電磁閥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氣動和液壓閥、閥(機器零件)、氟樹脂工藝用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途徑、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因此,上述商標併存使用於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打標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故二者共存於上述不相衕且不類似商品上,通常不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二者在工業打標機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委認爲,綜閤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時,其引證商標一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故申請人所提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目的是爲瞭盜用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商譽,以穫得不正當利益的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情形。我委認爲,由於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衕,在商業活動中髮揮的功能也不衕,因此,在認定繫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繫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衕或基本相衕,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文字構成存在一定差異,故爭議的註冊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情形。
  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述“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情形主要是指繫爭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採取瞭曏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據文件,以騙取商標註冊行爲;或者基於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爲。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違反瞭上述法律規定,故我委對此不予支持。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工業打標機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宣告無效。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夢縈
林麗娟
閆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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