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82495號“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5 1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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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82495號“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37號
申請人因第19282495號“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161487號“n及圖”商標、第 15168113號“n及圖”商標、第15131271號“n Chance及圖”商標、第8720779號“n research now”商標、第8074969號“n”商標、第14652268號“in77”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共存於類似服務上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显著性進一步增強,不會引起混淆誤認。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酒店使用照片、宣傳照片、閤衕及收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均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引證商標三的註冊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迴,其註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曏我委申請駁回覆審,故該商標已無效。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三已無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均含有显著識彆英文字母“n”,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繫列商標或者商標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在整體外觀上相近,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已分彆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併存使用在張貼廣告等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瞭區彆於上述引證商標的显著特徵,從而不緻産生混淆誤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齊朝
苑雪梅
劉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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