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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227118號“RedBull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15 11:12:41    0670網絡整理    298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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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227118號“RedBull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995號

   

  

申請人:吉林省廣澤集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7日對第11227118號“RedBull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實力雄厚,“紅牛”作爲申請人的主打品牌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較高影響力。爭議商標與第103885號“紅牛牌及圖”商標、第1706697號“紅牛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的“紅牛”繫列商標,仍將高度近似的商標註冊在類似商品上,屬於惡意搶註。本案申請人“紅牛”品牌經過宣傳和使用與申請人已形成對應關繫,爭議商標的註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打印頁):
  1、申請人商標信息註冊證;
  2、相關決定書;
  3、産品圖片;
  4、委託閤衕、髮票等;
  5、相關宣傳資料等;
  6、被申請人名下信息資料;
  7、其他證據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本身具有显著特徵,且經過被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會造成公衆的混淆誤認,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商標信息、商評委認定馳名商標信息名録及著名商標名録摘頁信息打印頁作爲本案證據資料。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理由與申請理由一緻,我委不再贅述。
  我委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7月19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肉等商品上,2014年7月14日穫準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曏商標局申請註冊瞭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奶粉、牛奶等商品上,時至本案審理之時,以上各引證商標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中已有體現。我委將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爲圖文組閤商標,其中英文“RedBull”爲主要識彆部分,其含義可翻譯爲“紅牛”,與各引證商標主要識彆漢字部分相衕,易使相關公衆産生關聯性聯想,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製品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奶粉、牛奶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雙方在非類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導緻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法》第十五條設置的目的,旨在製止代理人或代錶人惡意搶註被代理人或被代錶人的商標,以保護商事業務往來中商標所有人的正當權益,該條所述的代理人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閤衕法》中規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於商事業務往來而可以知悉代理人商標的經銷商。在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代理或代錶關繫,應由其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故,我委對申請人主張的該項理由不予支持。基於此,申請人所稱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
  四、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構成要素有害於人們共衕生活及行爲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或者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
  五、《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爲,是指申請商標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採取瞭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製品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暴紅俠
張 穎
劉中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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