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039117號“5U 無憂媽媽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27號
申請人因第19039117號“5U 無憂媽媽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852471號“5U”商標、第12000420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類似服務上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已有與本案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依據審查標準一緻性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當穫準註冊。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的專利證書等資質證明材料;申請人所穫榮譽及媒體報道;申請人的協議、閤衕、産品圖片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爲有效在先申請商標;引證商標二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繫列商標或者商標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已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併存使用在進齣口代理等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瞭區彆於引證商標一的显著特徵,從而不緻産生混淆誤認。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區彆明顯,兩商標併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不緻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齊朝
苑雪梅
劉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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