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029899號“Hisourc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22號
申請人因第19029899號“Hisourc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4986647號“AirSour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撤銷,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光通訊設備商品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併於2017年4月6日刊登瞭撤銷公告,故該商標在光通訊設備上已無效,該商標在其餘商品上仍爲有效註冊商標。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在光通訊設備上已無效,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交換機、光通訊設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趙齊朝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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