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00428號“SC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31號
申請人因第20900428號“SC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964698號“SCR SECURA DIGITAL TECHNICAL CO.,LE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223843號“SC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263519號“思酷爾SC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和第6117869號“SG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已期滿未續展。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因期滿爲續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一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子信號髮射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電子信號髮射器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量儀錶、接線盒(電)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電容器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航海器械和儀器商品以及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非醫用激光器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SCR”與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識彆部分之一“SCR”和引證商標四“SGR”在字母組成、排列、呼叫上相衕或者近似。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電子信號髮射器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量儀錶、接線盒(電)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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