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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85107號“中金公司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15 13:55:06    0670網絡整理    260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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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85107號“中金公司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79號

   

  

申請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國聯興業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385107號“中金公司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聲明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3601群組的全部服務,申請商標放棄3601群組的服務後,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665032號“中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在3602群組在先註冊瞭“中金”和“中金公司”繫列基礎商標,若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743607號“中金數據繫統 CENTRIN DATA SYSTEM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與申請人在先的“中金”繫列商標不判定近似,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也不應判定近似。且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三提交瞭無效宣告申請,請求中止審理本案。三、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284797、11202757號“中金地産CCI CCI Real-Eatat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四)、引證商標三在呼叫、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四、在先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案件判定商標不近似。五、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足以區分服務來源,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除3601群組之外的其他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見光盤):申請人第36類“中金”繫列商標列錶、公司基本情況介紹及宣傳冊、“中金”商標的宣傳使用材料、在先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四分彆經我委作齣的商評字[2017]第0000013761、0000009452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予以宣告無效(分彆見第1579、1560期《商標公告》),且至本案審理時,前述裁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三、四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引證商標三、四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評審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放棄在3601群組“事故保險承保;保險精祘;保險經紀;保險承保;火災保險承保;健康保險承保;海上保險承保;人壽保險承保;保險諮詢;保險信息”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是其真實意思錶示。因此,商標局在上述服務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我委將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餘服務是否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進行審理。
  本案中,首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分期付款的貸款;信用社”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保險”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動産齣租;不動産代理;不動産經紀;不動産估價;不動産管理;公寓管理;公寓齣租;農場齣租;住所代理(公寓);辦公室(不動産)齣租;商品房銷售”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不動産齣租;不動産代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漢字“中金公司”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認讀漢字“中金地産”呼叫及文字構成相近,含義上無明顯區彆,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易産生聯想性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用社;經紀”等其餘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這些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显著性。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的引證商標三及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與本案不衕,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分期付款的貸款;信用社;債務託收代理;銀行;共有基金;資本投資;基金投資;兌換貨幣;髮行旅行支票;金融票據交換;金融票據交換所;保險庫(保險箱寄存);組織收款;金融貸款;財政估祘;金融評估(保險、銀行、不動産);金融服務;金融管理;抵押貸款;銀行儲蓄服務;融資租賃;有價證券經紀;股票和債券經紀;金融分析;支票核查;金融諮詢;信用卡支付處理;借記卡支付處理;電子轉賬;金融信息;租金託收;髮行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存放;證券交易行情;髮行信用卡;支付退休金;金融贊助;網上銀行;貿易清祘(金融);修理費評估(金融評估);碳信用證經紀;建築木材的金融評估;羊毛的金融評估;公積金服務;股票經紀服務;債務諮詢服務;爲建築項目安排資金;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期貨經紀;陸地車輛賒售(融資租賃);通訊設備賒售(融資租賃);稅審服務;與信用卡有關的調查;補償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經紀;通過使用會員卡爲他人在蔘與機構提供摺扣”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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