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594372號“MARLEY COFFE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21號
申請人因第17594372號“MARLEY COFFE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16888783號“MARLEY COFFE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第三人提起異議,且商標局引證的第16198966號“MARLE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所有人正在談轉讓事宜,懇請待其權利狀態穩定後再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在異議程序中已被商標局以(2017)商標異字第0000038978號決定書決定在第43類服務上予以核準註冊;引證商標二已被商標局以(2017)商標異字第0000032744號決定書決定在第30類醣、穀粉製食品、調味肉汁商品上不予核準註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核準註冊,以上決定均已髮生法律效力。引證商標二未轉讓給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3類餐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第43類咖啡館等服務屬於相衕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MARLEY COFFEE”與引證商標一“MARLEY COFFEE”在字母組成、排列、呼叫上相衕。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於市場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0類咖啡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屬於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MARLEY COFFEE”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二“MARLEY”,且整體併未形成有彆於引證商標二的特殊含義。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於市場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43類複審服務和第30類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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