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65049號“NEED FOR SPEED AREN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940號
申請人因第20765049號“NEED FOR SPEED AREN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NEED FOR SPEED”的對應中文爲極品飛車,是申請人研髮齣品的一款賽車類遊戲,具有極高知名度。申請人在先註冊的“NEED FOR SPEED”等繫列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長期大量宣傳使用,消費者可以將其作爲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識彆,併已經與申請人建立對應聯繫。“NEED FOR SPEED ARENA”爲申請人最新作品,尚未正式髮售卽已引髮相關公衆的強烈關註,作爲商標使用在在計祘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等服務上是對申請人已註冊商標的延續,具有很強的显著性。而且通過申請人的宣傳和使用,申請商標在行業內和相關公衆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完全具備商標所需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務上能夠起到區彆服務來源的作用,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附光盤一張):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申請人在華關聯公司的工商信息及營業執照;360百科、百度百科等對申請人的介紹;申請人及申請人“NEED FOR SPEED”(極品飛車)繫列商品的知名度材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NEED FOR SPEED ARENA”可譯爲極品飛車競技場。其中文字“NEED FOR SPEED”譯爲極品飛車,爲申請人研髮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遊戲名稱,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繫。故文字“NEED FOR SPEED ARENA”整體上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作爲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賈鞦實
王覺菲
閆潔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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