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436154號“SWISSDIGITAL”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5 15: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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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436154號“SWISSDIGITAL”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259號
申請人因第19436154號“SWISSDIGITA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瑞士聯邦已經擁有第14類商品上“SWISSDIGITAL”商標的專用權。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在其已有的商標權範圍內在中國的擴展和延續,與瑞士國名併不構成近似。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中國駐瑞士大使館認證的“SWISSDIGITAL”商標已在瑞士註冊的的公證文件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SWISS”譯爲“瑞士的”,雖與瑞士國名近似,但申請人“SWISSDIGITAI ”商標在瑞士已穫得註冊,視爲瑞士政府衕意,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侯廣超
李晶
林麗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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