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0406841號“NIKKOR”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6 0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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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406841號“NIKKO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60號
申請人因第10406841號“NIKKO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
1、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3349176號“Nikk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撤銷,註冊商標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27期《商標公告》上。
2、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6936103號“NIKKO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經我委作齣的撤銷複審決定予以撤銷註冊,且至本案審理時,前述撤銷決定已生效。
3、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3675994、9832230號“NIKKO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四)所有人已齣具經公證認證的共存衕意書,聲明衕意申請人申請商標在第1類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和使用。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一、三已被依法撤銷,故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被準予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其次,鑒於共存衕意書繫其雙方真實意思錶示,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尚存在差異,故我委對其予以認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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