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11144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6 1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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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1144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161號
申請人因第2091114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引證的第17565500號“易恆健康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491475號“金寶寶孕嬰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475653號“一生相伴YI SHENG XIANG B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35536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2255891號“Dancing Bab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909931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在市場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首先,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六圖形在整體構成要素、錶現形式及視覺效果等方麵存在區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榦食用菌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分彆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榦食用菌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水果蜜餞、水果罐頭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餞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奶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魚罐頭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腌水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嬰兒奶粉等商品分彆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的獨立显著識彆部分圖形均爲近似於兩箇小人麵對麵組成的心型圖案,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錶現形式及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榦食用菌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等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張博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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