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22034號“神筒”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6 10:55:06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536
關於第20622034號“神筒”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917號
申請人因第20622034號“神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478103號“袁龍小神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其他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穫準註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關於引證商標的搜索頁麵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神筒”與引證商標“袁龍小神筒”在文字構成和呼叫上相近,且含義上無显著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併存使用在冰淇淋等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敏
張 靜
姚曉東
2017年12月27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