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41298號“倖福圈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6 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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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41298號“倖福圈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41號
申請人因第20841298號“倖福圈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4252281號“倖福怡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480408號“倖福之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192626號“倖福如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267547號“倖福美傢GORGEOUS 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至四已在3501類似群組上共存。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爲漢字組閤“倖福圈傢”,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認讀部分之漢字組閤“倖福怡傢”、引證商標二显著認讀部分之漢字組閤“倖福之傢”、引證商標三显著認讀部分之漢字組閤“倖福如傢”、引證商標四显著認讀部分之漢字組閤“倖福美傢”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若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服務提供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具有箇案性,申請人所述其牠商標註冊之情形不能成爲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謝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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