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874839號“孔雀蘭黛PEACOCKS LAUDER”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16 1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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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74839號“孔雀蘭黛PEACOCKS LAUDER”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873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8日對第13874839號“孔雀蘭黛PEACOCKS LAUDER”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7298419號“雅詩蘭黛ESTEE LAUDER”商標、第1026117號“ESTEE LAUDER”商標、第163363號“ESTEE LAUDER”商標、第276828號“雅詩蘭黛”商標、第271764號“雅詩蘭黛”商標、第1620280號“蘭黛”商標、第11908539號“蘭黛”商標、第733104號“LAUDER”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三、四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中國公衆中取得瞭極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引證商標四曾被認定爲化妝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請求認定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三、四爲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繫以欺騙手段/不正當手段穫得註冊,其註冊和使用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將帶來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百度”等搜索引擎關於“蘭黛”商標的搜索頁、相關商標註冊資料;
2.相關報紙、期刊、雜誌對申請人及其産品的報道資料;
3.申請人銷售、專櫃資料;
4.申請人電視廣告截圖及宣傳照片;
5.相關行政決定書、裁定書、行政通知、法院判決書;
6.申請人年度報告資料;
7.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區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未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未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利益。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存在惡意,擾亂商標審核的正常秩序。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銷售閤衕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髮錶瞭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至八申請註冊日均早於爭議商標,分彆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四於2016年2月1日在我委異議複審案件中受到保護([2016]第12121號《關於第4107225號“雅思蘭黛及圖”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爲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本案將根據當時人的具體理由適用相應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的理由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由中文“孔雀蘭黛”和英文“PEACOCKS LAUDER”構成,與引證商標一、四、五显著識彆中文“雅詩蘭黛”、引證商標一、二、三显著識彆英文“ESTEE LAUDER”文字構成、呼叫存在一定差異,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六、七“蘭黛”、引證商標八“LAUDER”,且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香波、清潔製劑、拋光製劑、磨光製劑、香料、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空氣芳香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拋光製劑、研磨劑、香料、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香皂、清潔製劑、化妝品、空氣芳香劑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洗麵液、香水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八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八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審理。
此外,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規定的主張均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爭議商標無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含義,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申請人所提其他主張,均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姚曉東
何敏
張 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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