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582707號“八匹馬”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876號
申請人因第19582707號“八匹馬”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5857106號“八匹馬BP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035297號“八匹馬租車8PIM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708185號“八駿Eight hors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显著部分、讀音、含義等方麵存在差異,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務不盡相衕,故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正處於異議階段,其權利狀態尚不確定。另,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近似但均已共存,按照審查標準一緻原則,申請商標應被核準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處於異議審理程序。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拖運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在服務內容等方麵差異明顯,不屬於類似服務,故在拖運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複審的商品包裝、貨物貯存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裝、貨物儲存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漢字“八匹馬”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八匹馬”及英文“BPM”組成,引證商標三由漢字“八駿”、英文“Eight horse”及圖形部分組成。申請商標“八匹馬”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認讀文字“八匹馬”文字構成、呼叫方麵相衕,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八匹馬”與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認讀文字“八駿”含義相衕,與引證商標三的英文显著認讀部分“Eight horse”含義相對應,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三衕時使用在前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各引證商標已共存情形不是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鑒於引證商標二的權利狀態對本案結論無實質性影響,故我委不再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拖運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陶璐
張曉哲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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