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76922號“泰舒安”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6 1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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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76922號“泰舒安”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909號
申請人因第20976922號“泰舒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0757617號“舒安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醫藥製劑、醫用營養品”商品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其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再類似。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醫藥製劑、醫用營養品商品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撤銷,該撤銷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醫用氣體、消毒劑、醫用或獸醫用微生物培養物、空氣淨化製劑、獸醫用製劑、防蛀紙、衛生墊、失禁用尿佈、橡皮膏、牙填料商品上仍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差異明顯,不屬於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陶璐
張曉哲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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