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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91179號“安吉園中緣大酒店ANJI GARDEN HOTEL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16 12:16:57    0670網絡整理    2621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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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91179號“安吉園中緣大酒店ANJI GARDEN

HOTEL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002號

   

  

申請人:安吉園中緣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滙豐聯閤國際知識産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791179號“安吉園中緣大酒店ANJI GARDEN HOTE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的識彆特徵,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031447號“園中園 園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805684號“園中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283971號“園中圓YUANZHONGYU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645499號“ANJI BUSINESS HOTE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8555375A號“ANJ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放棄“安吉”和“大酒店”的專用權後,則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請商標經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取得瞭市場知名度併與申請人之間形成瞭對應關繫。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商標相關宣傳使用資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在圖形設計、文字構成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標識。以上商標衕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不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複審的養老院、日間託兒所(看孩子)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在服務內容、方式等方麵差異明顯,不屬於類似服務,故在上述兩項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複審的餐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館、旅遊房屋齣租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漢字“安吉園中緣大酒店”、英文“ANJI GARDEN HOTEL”及圖形部分組成。申請商標的显著認讀文字“園中緣”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認讀文字“園中園”、引證商標二“園中源”、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認讀文字“園中圓”文字構成相近,呼叫相衕,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四的圖形部分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錶現手法等方麵相近,且申請商標的英文部分“ANJI GARDEN HOTEL”與引證商標四的英文部分“ANJI BUSINESS HOTEL”在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一至四衕時使用在前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雖然申請人申明放棄申請商標文字部分“安吉”和“大酒店”的專用權,但對於消費者而言仍會將該文字作爲申請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識彆。申請商標中所含文字“安吉”爲浙江北部一縣名,屬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鑒於申請商標屬於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識,故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不能作爲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陶璐
張曉哲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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