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11350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183號
申請人因第2091135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11868306號“TRH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773157號“辣木兄弟Moring Broth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在市場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鮮水果、樹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新鮮水果等商品分彆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的獨立显著識彆部分圖形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錶現形式等方麵相近,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關聯性,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張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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