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89015號“竹劍春”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06: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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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89015號“竹劍春”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193號
申請人因第20589015號“竹劍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14424366號“竹劍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商評字[2017]第0000069867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無效,該裁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尤宏巖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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