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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773504號“樂分商城”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17 07:03:18    0670網絡整理    2586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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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773504號“樂分商城”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666號

   

  

申請人:河南樂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河南先風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773504號“樂分商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530215號“樂分諮詢”商標、第15470293號“樂分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結構上、形態及整體感觀上都存在極大差異,不構成近似。且引證商標一已被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屆時引證商標一將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尚處於撤銷三年未使用審理中。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樂分商城”與引證商標二爲“樂分銷”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且含義極具關聯,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屬於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於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於本案申請商標已由引證商標二予以駁迴,故引證商標一的權利狀態對本案併無實質影響,我委對此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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