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47136號“鑫黎紅”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07: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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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47136號“鑫黎紅”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44號
申請人因第21047136號“鑫黎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已對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6758509號“鑫黎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齣瞭異議申請,其權利狀態尚不確定。二、“鑫黎紅”是申請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其已在第30類上穫得註冊,申請商標是基礎商標的延續性註冊。三、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且與申請人形成瞭唯一的對應關繫。四、引證商標所有人惡意搶註瞭“鑫黎紅”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經商標局於2017年8月11日作齣的(2017)商標異字第0000036340號決定準予註冊,刊登於第1568期商標公告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鑫黎紅”與引證商標“鑫黎紅”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衕或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玉米油、腌製水果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玉米油、果醬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所列舉的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具體情形與本案不衕,故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被準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申請人未提供證據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申請人所述惡意搶註問題併非本案審理範圍,我委對此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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