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94220號“凱璟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13號
申請人因第20994220號“凱璟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8273837號“凱景”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麵存在區彆,且兩商標使用商品不衕,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中併不存在不規範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産生任何不良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部分“凱璟”與引證商標“凱景”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衕或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管龍頭;龍頭;管道龍頭(栓);水管用混水龍頭”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鋼管;金屬管套筒”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場所等方麵具有關聯性,屬於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水管龍頭;龍頭;管道龍頭(栓);水管用混水龍頭”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暖器;水淨化設備和機器;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浴室裝置;消毒設備;烹調用裝置和設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文字部分“凱璟”二字爲漢字的不規範書寫,易産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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