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74355號“59℃ 麥 MYFAN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809號
申請人因第20474355號“59℃ 麥MYFAN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和含義,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8177923號“麥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928455號“麥COFFE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979872號“麥8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外觀、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的申請人分屬不衕行業,其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消費對象等均不相衕,且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併與申請人之間形成瞭一定的聯繫,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與誤認。另,引證商標一至三已併存註冊,且存在其他含有文字“麥”的類似商標已穫準註冊,上述商標均未引起相關公衆的誤認,按照審查一緻原則,申請商標應予以核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類似商標註冊信息、申請商標相關宣傳使用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養老院、旅遊房屋齣租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養老院、櫃颱齣租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漢字“麥”、英文“MYFANS”及“59℃”組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認讀漢字“麥”,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三衕時使用在前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申請人所述本案引證商標併存註冊以及其他含有文字“麥”的商標已穫準註冊情形不是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陶璐
張曉哲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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