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70793號“BIG EYE”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17 0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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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70793號“BIG EY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818號
申請人因第20870793號“BIG EY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9625516號“大眼睛專業兒童攝影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442483A號“大眼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構成、外觀、視覺效果、呼叫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已針對引證商標一提齣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若引證商標一被撤銷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培訓、演齣製作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訓、電影製作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英文“BIG EYE”構成,中文含義爲“大眼睛”,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認讀文字“大眼睛”、引證商標二“大眼睛”含義相對應,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衕時使用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陶璐
張曉哲
黃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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